捕鸟81只获刑
2015年3月,霍某发现喀喇沁旗一处河套内有野生百灵,便先后5次在此拉网捕鸟,共捕获野生鸟禽81只,经群众举报后被抓获。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鉴定书证实,霍某所捕获鸟类中,有6只麻雀、1只棕眉山岩鹨、74只小鹀,此三种鸟均被收录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为“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涉案野生鸟禽被森林公安放归自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5次拉网捕鸟81只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案中,麻雀、棕眉山岩鹨、小鹀,此三种鸟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但均被收录在《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为“三有”保护动物。 霍某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霍某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若经查明,霍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捕鸟网捕猎野生鸟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且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则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