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急救迟到被诉
闫先生称,2014年9月16日早上,时年81岁的闫老爷子准备乘坐公交车前往医院看病。当天早上7点左右,闫老爷子在昌平大洼公交车站准备上车时,突然晕倒在地。当时在场的好心人于7点05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闫先生称,事后他们了解到,当时北京急救中心指派的是沙河医院的120急救站点出车救治,但从7点05分好心人拨打急救电话,到8点05分120急救车到场,用了整整1个小时。“沙河医院距离我父亲晕倒的地方仅有7公里左右,正常的车程也就是10余分钟。”闫先生称,因久等不来,好心人又于7点30分左右拨打了999急救电话,而999的急救车在25分钟后就到达了现场并对闫老爷子实施救治。在999急救车对闫老爷子进行救治的过程中,120急救车才到达。此后,闫老爷子在999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闫先生等家属认为,120急救车迟迟未到现场,延误了对闫老爷子抢救的最佳时机,并最终导致了闫老爷子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要求北京急救中心及沙河医院赔偿8万元。沙河医院代理人称,“当时沙河医院120急救站点没有氧气罐,设在沙河医院的120急救站点所需要的氧气及医护人员都是借用沙河医院的。由于沙河医院曾于2013年12月发生过氧气爆炸事故,因此闫老爷子事发时医院的氧气供给属于中断状态。像闫老爷子这样的病情是需要氧气设备的,急救站出于不延误闫老爷子病情的考虑,当时就曾建议报警人拨打999急救电话。”闫先生一方及沙河医院提交的发车及救治记录显示,急救车于7点40分左右发车,8点05分到场。在看过闫老爷子的病情后,120并未进行救治,而是返回沙河医院。对此,沙河医院的代理人解释称,当时999急救已在对闫老爷子进行抢救,根据院前急救的一般惯例,120和999只要有一方到场另一方就不再启动治疗。(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120急救被诉迟到致患者死亡 死者家属索赔8万元)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急救站未配备氧气是否违规?根据相关规定,值班的急救车要随时保持施救状态,氧气、急救设备等都是必须配置的。如果急救站因为没有氧气而延误了患者的病情,是存在过错的。
接警后35分钟发车是否违规?急救车辆在接到报警电话至到达现场这段时间,被称为院前医疗的反应时间,但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硬性规定急救人员应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急救现场,只是规定“不能延误,要尽快到达”。急救中心在各个城区及相关医疗单位设有急救站,接到急救电话后,急救中心会根据GPS系统依据最短急救半径、最快反应时间的原则,安排急救车辆前往救治,但由于堵车等多重因素,因此无法规定具体到达时间。就本案而言,急救站在接到通知后35分钟才发车,那么其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延误发车的合理原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