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谁之过
今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附近的饭店,与同住该地的居民孙某等人就餐期间,向孙某之子被害人孙某某许诺赠送其玩具手拍,并告知孙某某下午到其家取回。当日14时许,孙某某来到刘家,刘某某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当日20时许,刘某某醒来时在院内发现孙某某已被狗咬致死后,为逃避责任,将孙某某尸体移至尚志市尚志镇开发区德强钢构厂附近河边抛弃。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死亡 狗主人获刑5年赔58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刘某某受犬加害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由于刘某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孙某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孙某某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