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谁之过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谁之过

2015-12-23 16:40:38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谁之过

今年3月14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居住地附近的饭店,与同住该地的居民孙某等人就餐期间,向孙某之子被害人孙某某许诺赠送其玩具手拍,并告知孙某某下午到其家取回。当日14时许,孙某某来到刘家,刘某某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当日20时许,刘某某醒来时在院内发现孙某某已被狗咬致死后,为逃避责任,将孙某某尸体移至尚志市尚志镇开发区德强钢构厂附近河边抛弃。5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尚志市尚志镇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3岁男孩遭多条烈犬撕咬死亡 狗主人获刑5年赔58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刘某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其豢养的烈犬具有攻击性,应当预见其可能导致刘某某受犬加害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将孙某某引至家中后继续饮酒致入睡,致使孙某某在刘家院内遭到刘家所养的多条烈犬撕咬,致软组织多发性损伤及甲状软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区及周围软组织塌陷,创伤性休克及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由于刘某某疏忽大意,未尽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孙某某被犬撕咬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孙某某死亡后移尸抛弃,情节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