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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货”的后果

2016-01-05 16:41:59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无理由退货”的后果

于先生是省会一家实木门家具店老板。某日,李女士到于先生的店内选购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因为当时店内没有相应的实木复合门实物,于先生就根据色卡向李女士推荐了某一号色卡颜色的实木复合门,李女士当即表示同意,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垭口各三套;窗口两套、防盗门入库口一套、推拉门一个,价款共计6900元。确认订单后,于先生向李女士出具了销售清单,并标明了所选色卡的标号,李女士预交了100元的定金。随后,于先生派人上门测量了具体尺寸。李女士与于先生约定,剩余尾款等安装完成后支付。按照李女士的订单,于先生向厂家订购了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几天后,商品到店,于先生将货品悉数送到李女士家中准备安装。这时,看到实品后的李女士却坚称,其事先订购的实木复合门没有黑色花纹,而于先生送来的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有黑色花纹。因与预期有差异,李女士拒绝安装,并将所有家装用品送回了于先生店内。随后,李女士通过其他家具店购买了实木复合门等家装用品,并安装完毕。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于先生却认为李女士拒收的理由过于牵强,故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货款。(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无理由退货 “后悔权”使用应有度)

李华阳律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线上购物市场,国家赋予“七天无理由退货”以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得到了支持。然而,这条规则却未必适用于线下购物。本案中,李女士根据色卡颜色向于先生订购家装用品后,拒绝于先生为其安装并退货,也未支付于先生货款,构成违约。于先生有权要求被告李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然而,于先生作为经销木门商户,对色卡所对应实物颜色特征应更为了解,其本应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李女士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理选择权,但其却未能明确告知李女士,自身也存在过错,对纠纷的发生,理应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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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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