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拒绝加班的后果
2013年5月,王某与某化工厂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承担化工厂生产车间机器的维修工作。2014年5月,续签劳动合同时,王某向化工厂提出每月增加15%的工资要求。化工厂委婉地拒绝了他的要求,仅按原标准支付。2个月后,因生产车间的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化工厂再三打电话及发短信通知王某抢修,王某均以双休日为由拒绝加班。化工厂为防止反应釜爆炸引发事故,被迫停产2天,造成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为此,化工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王某辩称,化工厂擅自决定加班加点违法,其不应对拒绝执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担责。(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设备需抢修职工不应拒绝加班)
李华阳律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依据《劳动法》第42条第(二)项的规定,生产设备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本案中,该化工厂由于反应釜发生故障,影响生产而急需抢修,要求王某加班并不违法。与之对应,王某拒不按化工厂要求加班则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给化工厂的生产、经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