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年终奖唯独少了他
宋先生于2014年6月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到了快过春节的时候,公司给每位员工进行年终绩效考核,宋先生的考核结果为B等,于是便盼着年终奖能早日发下来,也好多置办点年货回家孝敬父母。果然过了几日,公司人资行政处张贴了一份通告,上面写着:“对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事宜作出以下说明: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到职,且发放日仍在职服务之非零职等正式员工,参考年度个人目标达成绩效与职能表现,并依2014年服务日数比例计算发给,发放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然而过了好几天,公司其他同事倒是都纷纷领了年终奖,宋先生却左等右等都没有领到,就连身边考核结果为C等的同事也多少拿了点奖金,这让宋先生非常郁闷。宋先生认为自己完全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遂于2015年6月至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在庭审中,公司方认为,发放年终奖属于公司自治内容,是公司对员工的额外奖励,无须强制发放,不能适用“同工同酬”原则。另外,年终奖本身也并非与年终绩效考核直接挂钩,且公司根据每个员工的具体情况发放年终奖,不存在固定计算标准。公司既有权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决定对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有权依每位员工具体情况决定发放金额,无需设计固定的计算标准,故认为宋先生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单位发放年终奖唯独少了他)
李华阳律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一、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奖金的范围 (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发放年终奖确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综合考量单位年度效益及劳动者年度表现后自主决定发放与否并设计相应的具体发放方案。
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发放年终奖并制定了发放方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该年终奖属于奖金一项中的生产奖,计入工资范畴。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故年终奖也应当遵循同工同酬原则,公平公正地按照发放方案执行。该公司以通告的形式明确了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而按照该方案,宋先生符合年终奖发放要求,而现公司未向其发放,若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及举证,应当补发当年的年终奖。
年终奖虽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奖励,但用人单位也不具有随意变更权,如果企业确有需求,欲采用货币以外的形式,如大米、食用油、网络虚拟货币等代替年终奖而发放,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