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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路考撞伤人谁担责

2016-02-18 13:52:57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学员路考撞伤人谁担责

今年67岁的袁老伯说,至今他还记得前年7月10日的那一幕,他开着电瓶车在路口转弯时与同向左侧一辆驾校用车相撞,“我就看到在转弯时旁边开来一辆驾校用车,里面坐着两个人,直接撞在了我身上。”事故造成他腿部受伤,袁老伯被送医治疗。经检查,袁老伯左踝关节脱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袁老伯把路考时的考官、驾校以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交警认定肇事车里坐着的考官周某负事故全责,袁老伯无责。法院另查明,考试用车的所有人为驾校,已投保保险公司。驾校方说,事发当日,学员张女士确实在路考时或是紧张的缘故,导致车辆撞向路人。因周某是驾校请来的考官,对于这次突发意外事故,校方愿意进行赔偿。(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学员路考撞伤人 驾校和考官有责任)

李华阳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为学员是不完全具有驾驶技能的人,无法独立地处理各种交通情况,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要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安排。因此,教练员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

本案中,学员张女士在路考时,坐在车里的考官此时充当着教练员的角色,即周某系被驾驶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学员张女士在路考时或是紧张的缘故,导致车辆撞向路人造成交通事故,是考官周某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所导致。且经交警认定肇事车里坐着的考官周某负事故全责,因此应由周某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由于周某是驾校的请来的考官,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周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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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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