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相机功能和宣传不一致怎么办
北京一消费者从苏宁易购网站订购三台相机,拿回家后发现相机功能与网站宣传不符,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三倍赔偿。2015年5月的一天,靳某在苏宁易购网站订购了三台三星某型号的相机,商品网页的包装和参数页面显示该款相机支持蓝牙功能并有取景器。同日,靳某前往苏宁云商门店提货,支付价款4287元并取得购物发票一张。而当靳某将相机拿回家使用时发现,该款相机并不具备蓝牙功能和取景器,查看说明书亦未写明有上述功能,后靳某又给三星客服打电话,亦证实该款相机不具有上述功能。随后靳某向苏宁易购客服投诉要求赔偿,但对方称网页标示错误系无心之失,拒绝赔偿。(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宣传夸大相机功能 苏宁被判三倍赔偿)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靳某从苏宁公司购买三台数码相机,其目的是自用和送礼,完全符合消法规定的“生活消费”的特征,靳某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消费者。苏宁公司在网页上宣传涉案数码相机支持蓝牙,并有取景器,而其销售给原告靳某的该款相机却不支持蓝牙功能,亦不具有取景器,其行为特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构成销售欺诈,因此,靳某有权要求苏宁公司返还购机款,赔偿三倍购机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