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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妻子生二孩请假被炒合法吗

2016-03-23 13:53:20 作者:李华阳 23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因妻子生二孩请假被炒合法吗

涂某是涂料公司一名技术员,2013年7月22日下午将要下班的时候,涂某接到妻子要分娩的电话而要求请假9天回家陪护生育二孩的妻子,并写好《请假条》,部门主管签名同意但涂料公司的格式《请假条》上明确作出附注: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超过2天需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工伤、病假等需附证明文件。涂某称,当天下午得知妻子要分娩后,就找主管调整工作,主管将其工作移交给了同事。而后,涂某拿到主管签名同意的请假条后,想找总监批假,因总监当时不在且快到下班时间,他就电话告知总监说妻子将要分娩,自己要休陪产假,但未明确请假天数。总监在电话里同意后,涂某委托同事将请假条转交给总监。过两三天左右,涂某接到总监电话称其请假时间太长,叫其早点回公司,于是涂某提前2天便回公司工作。总监并未在电话里告知涂某不符合休陪产假的条件,也未明确同意批准其休几天假。《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涂某的女儿出生时间为同月23日3时35分。之后,涂某于同月30日上午提前回公司上班,涂料公司的星期六(即27日)、星期日(即28日)为休息日,即涂某实际请假时间为5天。涂某回公司上班后,又补写了请假5天的《请假条》,主管签名确认。然而,涂某的请假问题,未能取得有权批准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的书面同意。同年8月6日,涂料公司作出《处罚通告》,通告以涂某连续旷工5天为由,开除了涂某。涂料公司认为,涂料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无故旷工连续3日予以开除”。且总监在涂某请假次日看到请假条后立即给其打电话,认为请假时间太长,公司只批准其一天假期,超过3天(含)的假期必须提前经总经理批示才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而涂某30日上班,一直到同年8月2日即上班后的第三天才补请假手续。涂某则解释,他回公司上班后,每天都打电话给总监,但总监那三天刚好不在,所以8月2日才补办手续。同年8月21日,涂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涂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于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认为依照规定遇到特殊、紧急情况可以补假,而他事后也作了补假,但涂料公司为什么不批准。庭上,涂料公司提供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请假规则称“员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补办请假手续。”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因妻子生二孩请假5天被炒 法院判公司赔8万)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涂料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涂某的劳动合同。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涂料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涂某承认阅读、知晓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即履行了公示告知手续,故涂料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根据《规章制度》的请假规则,涂某实际请假5天,部门主管亦签名同意,故该5天假期,其中前3天请假是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涂某实际上未能得到总经理批准的假期为2天,故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中无故旷工连续3日予以开除的情形。

其次,作为丈夫为妻子的分娩给予护理、照顾,并请假5天,合情、合理。涂料公司应当适用“遇紧急情况未来得及事先请假者,必须在用假当天12点之前通知部门领导,得到批准”的规定,予以准许,且涂某请假时已经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出勤日再申请补办请假手续。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涂料公司作出解除涂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不符合涂料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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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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