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北京晨报记者来到程先生租住的海淀区罗庄西里小区住处,该房为三室一厅。程先生介绍,这里由他和妻子、另一对夫妻和一个王姓青年共同居住,平日里三家公用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公共空间。程先生告诉记者,4月9日晚,他如厕时突然发现暖气下有一个破旧的肥皂包装纸盒,里面露出一个圆圆的小黑头。“我挺纳闷儿,往出一拽发现里边还连着电池和储存卡,小绿灯一闪一闪,显然还在录着呢。”记者在卫生间内看到,这个纸盒夹在暖气与墙壁之间,旁边堆放着其他杂物,较为隐蔽,而纸盒口正对着淋浴喷头和马桶方向。程先生说,发现摄像头后,他十分生气,赶紧找到隔壁家小两口询问,“后来住在次卧的那个小伙子主动出来承认说摄像头是他装的,说是出于好奇心,提出要和我们私了。”程先生不答应,随后报警。另一对夫妻介绍,小伙子姓王,做销售工作,住进来一个多月,虽然平时不怎么说话,但很懂礼貌,看王某年龄不大,两对合住的夫妻还都比较照顾他。“我们均摊的燃气费都没有让他出,谁能想到会发生这种事儿。”程先生表示,经警方询问,他才知道妻子和隔壁女子如厕、洗澡的画面全被摄像机录了下来。(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肥皂盒内暗藏摄像头 合租女房客如厕洗澡遭偷拍)
李华阳律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行为人使用安装隐蔽摄像头的方式偷拍他人洗澡,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其行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这起案件中,被侵权人还可以向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与自如友家之间的服务合同对安全保障有事先约定,且自如方面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合同向自如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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