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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死亡 案件该何去何从

2016-07-05 17:42:08 作者:李华阳 1050人浏览 0人评论

6月27日下午2时许,海淀区静淑苑公交站台上,一名男子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刀扎伤了3人,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案发后,该男子逃跑。

 

案发后,公安部于28日发布A级通缉令,悬赏5万元通缉重大作案嫌疑人金。7月3日下午,海淀警方接群众报警,在海淀区阳台山附近树林内一男子上吊死亡。经民警确认,死者为6月27日海淀静淑苑公交车站持刀伤人案犯罪嫌疑人,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对象金(男,53岁,本市人)。据了解,金被发现时,其尸体已腐烂,现场并未留下遗物,经初步推测金已死亡5到6日,具体死亡时间仍需进一步检测。

 

在这起案件中,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自杀身亡的特殊情况,案件是否就此终结?死者的民事赔偿又该如何进行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北京公交站凶案嫌犯上吊身亡 遗产将被用民事赔偿 记者韩天博常鑫)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出现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应当撤销案件,不再追究该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并不能认为公安机关就可以就此结案,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四)法律手续完备;(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撤销案件仅指撤销对于该犯罪嫌疑人的追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侦查程序进行侦查,以达到案件终结的条件,为民事赔偿的提起确定依据。

 

在本案中,虽然无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因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等项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述赔偿项目应由犯罪嫌疑人遗产进行赔偿。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四)法律手续完备;

(五)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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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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