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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去世“妻女”无权求偿是为何

2016-07-07 8:44:36 作者:李华阳 48人浏览 0人评论


2015年6月22日,新疆兵团第四师61团职工张搭乘朋友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张头部着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管部门认定,双方驾驶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出事后,张的妻子李带着女儿小丽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将两名肇事司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7万余元。然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出现了新问题,李敏母女因无法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张军是夫妻关系和父女关系,面临败诉的结果。

 

原来,早在1993年,张收养了女儿小丽,这对年龄相差近30岁的父女相依为命。2001年他和李又组建了家庭,一家三口生活得很幸福。他们以为日子会这样一直平静地过下去,所以既没有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到相关部门办收养手续。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丈夫”车祸去世“妻女”无权求偿 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李某不能证明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与小丽的收养关系均为合法,母女俩便无权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自2001年起在一起共同生活,并未领取结婚证。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我国不承认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将其认定为同居关系。既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李某不能作为张某的配偶向肇事者要求赔偿。

 

张某与小丽之间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年龄相差需大于40周岁;2.办理收养登记。本案中,张某与小丽相差30岁,并且在收养后的二十几年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的规定,属于无效的收养关系。

 

因此,本案中李某、小丽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向肇事者主张权利。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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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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