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4月份在房山区窦店的燕都世界名园看中一套房子,但当时还未开盘,也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销售经理的劝说下,孙女士交了25万元并与销售经理签订“认筹确认单”。记者从孙女士提供的“世界名园认筹确认单”中看到,孙女士与李方双方在4月16日签订该协议,里边注明购房单价为人民币13511.2元每平方米,此外对房屋总价、房号、付款方式等皆做了说明。并备注“此认筹意向金为开盘签约前的最终意向确认。此认筹确认单,将为客户保留现行房价及意向购买房号,此意向金后期转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转入总房款。”下边盖着北京汇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章。
不料6月底,孙女士却接到销售员电话,“说他们老板不同意我12月份交完钱,让先交齐房款。”之后双方有过两次电话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8月底,孙女士再去售楼处找销售经理李方沟通时,却被对方告知,“要不就退房;买也可以,但不能按之前的价格。”记者从销售人员处了解到,目前该楼盘的对外售卖价格为18600元,较原先的价格上涨了近5000元。孙女士购买的房屋为93平方米,按目前的价格来算,已上涨40多万元。(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北京买房后遭遇房价上涨 开发商要求“补差价” 康佳)
李华阳律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而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有效。
换言之开发商在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认筹活动已属违法行为,但是只要在诉讼前,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筹确认单》可以认定未有效。在双方签订的《认筹确认单》中,就购房意向、坐落、面积等均达成一致,开发商私自变更合同属于违约。而孙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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