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杨某因有事急需用钱找到了刘先生,向其借款近16万元。杨某写了借条后,杨某的父亲也在借条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在借条上,杨某承诺到期后还款,并在借款期间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
开始,杨某还能按约向刘先生支付利息,可今年1月后,杨某便不知去向。刘先生找到杨某父亲,要求由其支付拖欠的利息。杨某的父亲称钱是儿子借的,自己没有借,自己只是在借条上签了个名,并没有承诺“儿子借款不还由自己承担”字样,所以不同意还。另外,自己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帮儿子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刘先生将杨某、杨某父亲一并起诉到法院。(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儿子借18万父亲签字 儿子跑路后“子债父还” 王立军)
李华阳律师: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只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三类人因身份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哪种身份均需再借条中明确注明。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法律关系成立以当事人明确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为前提。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特别规定,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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