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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野草”带来的灾祸

2017-04-19 17:52:07 作者:李华阳 42人浏览 0人评论

河南省卢氏县的村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当时,秦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在查看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上的这一行政处罚信息时,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卢氏县森林公安局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遂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卢氏县森林公安局接到该通知书后,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顺利移送起诉。秦某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来源:河南法制报  河南农民在田边顺手采三株“野草”获刑,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马婧雯)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所规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嫌疑人秦某在明知“野草”酷似兰草,还是顺手采摘了3株带回家,否定了其在主观上未意识到“野草”是兰草的情形,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和我国《森林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秦某采摘3株蕙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又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十条 违法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88148.com/ZhuanTi/lihuayang/List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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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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