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晚上11点左右,义亭交警中队在国贸大道新屋村路段查了2个小时的酒驾,情况一切正常。正要收队时,一辆黑色的奔驰轿车在离卡口80米左右的位置停了下来。开车的马某可能注意到了前方有交警,迅速下车逃离。然而,国贸大道两侧是10多米高度的土坡,相当陡峭,他爬到一半就滑下来了。交警觉得情况很可疑,立即赶了过去。
当马某再次滑到坡底时,一阵浓烈的酒气从他嘴中飘出。交警多次要求马某配合检查,接受酒精吹气检测。可他却一个劲地重复着:“我没喝酒!我没开车!”,拒绝吹气企图拖延时间。
现场交警金汉超说,马某虽然满身酒气,但并未烂醉如泥,意识也还算清醒。逃跑不成,男子又生一计——不但拒绝接受酒精测试,还耍起了酒疯,“谁都没想到,他抓起了路边的草就往嘴里送,嚼来嚼去,有的吐掉,有的吃掉!”男子的异常举动,也吸引了路人的围观。这一吃,他就啃了20分钟,把周围半米内的草都吃个精光。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和交警合力将马某强行送往医院进行血液检验。最终,在医院里,马某测出当时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来源:中国新闻网 男子为冲淡酒气吃20分钟草 送检后仍是醉驾 王硕 )
李华阳律师: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本案中,马某在医院测得的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马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吊销马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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