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刘女士通过滴滴打车乘坐崔先生的顺风车,沿郑州市中原西路,由西向北行驶至郑煤集团附近时,与另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坐在后排的乘客刘女士受伤。车主第一时间将刘女士送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000余元。事故发生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双方车主承担同等责任。据悉,车主在保险公司太平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额100万元)。受伤的刘女士要求,双方车主对其进行赔偿,但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将双方车主崔先生、陈先生以及车辆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及顺风车平台滴滴公司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那么,谁应该为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责任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乘顺风车受伤 车主保险埋单)
李华阳律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第七十六条和《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六条,交通责任事故的赔偿顺序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其次,在交强险不足部分时,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在商业三者险仍不足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事故认定双反车主承担同等责任,由于双方车主都交有交强险,在保险期内,保险额足以赔偿刘女士的损失,故刘女士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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