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安网络民警在网上巡查执法时接到一位网民举报。举报称:该网民在直播软件“快手”看小视频时,看到有人自称是山西省孝义市某公安派出所民警。拍摄者身着民警制服,但手上、胳膊及头上均有纹身。而其中一个小视频,是拍摄者身着民警制服嘴上叼烟录制的。
网民举报者认为,该视频十分可疑,如此在网上流传,不仅有损国家执法者形象,也有损国家形象,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经查,陈某峰在朋友武某斌居住处,身着武某斌家里私藏的警服,先后摆拍了4部“快手”小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视频在一定范围流传,对人民警察形象造成恶意损害。(来源:中国新闻网 山西男子私穿警服录小视频 因损害警察形象被拘留 刘湃)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没收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拍摄者身着民警制服嘴上叼烟录制视频,此行为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应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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