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友6日早上发布的“越野车追赶藏羚羊”一事,西藏自治区林业厅森林公安部门当天对7名涉事人和2辆涉事车辆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信息,包括视频和图片,以及当地专业管护队员的核查,认为网上流传的这段“越野车追赶藏羚羊”的视频和图片是10月4日拍摄的,拍摄地点位于那曲错鄂湖附近。7名涉事人分别坐在两辆越野车上,想近距离拍摄藏羚羊,目击者刚好在当地拍风光,看到后拍摄下,并在6日早上发布了相关的视频和图片。整个追赶过程大约1分多钟。根据调查,涉事人存在追赶藏羚羊的行为,但是没有碾压藏羚羊、也尚无藏羚羊因此伤亡的情况。(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越野车追赶藏羚羊”事件:涉事人想近距离拍摄)
李华阳律师:越野车未经批准离开公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越野车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另,越野车高速追赶藏羚羊,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进行处罚,即: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处以罚款。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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