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农历八月,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夏某,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订婚时,给了夏某金项链、金戒指共计6844元,经媒人一次性给夏某彩礼现金36600元。2016年农历正月十一,双方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夏某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在数次协商要求无果之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夏某及其家人返还彩礼。(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办了婚礼女方拒领结婚证 男方起诉返还彩礼获支持 编辑:韩绪光)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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