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刘某与某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某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刘某向投资公司借款5000万元。因借款到期后未还,刘某被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仍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4月,投资公司向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中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第一时间向刘某发出报告财产令,令其在三日内如实报告财产状况,且多次传唤刘某,督促其来院谈话。而刘某却故意消失不见,消极规避执行,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拒不到庭。
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刘某名下注册登记有一辆奔驰牌豪华轿车,于是立即责令其限期交付,刘某又以车辆被抢走为由拒不交付。法官采取进一步措施,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出入境,并在媒体滚动刊播其失信信息,向社会广泛征集财产线索。面对法院的强大震慑,刘某被迫向二中院报告了自己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的财产,却未申报其余财产。(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老赖”拒不报告财产被罚10万 称没想到法院动真格的 作者:李铁柱)
李华阳律师:刘某在一审判决后,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的行为、执行豪华轿车又故意编造理由拒不交付的行为,都可证实刘某主观上的明显恶意。由于投资公司案件执行标的额较大,逾期且又不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刘某,致使法院对其财产情况掌握不清,无法进行财产处分,使执行债权难以实现,对执行进程影响巨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刘某予以罚款、拘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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