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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靓号”者跑路的法律分析

2018-03-06 16:39:03 作者:李华阳 50人浏览 0人评论

近日,新疆伊宁市7名市民因购买“靓号”,先后被骗一万七千余元,幸得民警及时抓获嫌疑人挽回了损失。

2017年底,伊宁市民帕先生在某大厦办理业务时,机缘巧合认识了一位专业“靓号”卖家。这位“靓号”卖家告诉帕先生自己叫巴浩尔,是某公司经理,可以办理手机“靓号”,在二人互加微信三四天后,帕先生收到巴浩尔发来的四个手机号码,经过挑选,帕先生相中了其中两个。巴浩尔要求帕先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他2500元,帕先生想都没想就将2500元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对方几天后,巴浩尔约帕先生见面,要求帕先生再支付500元,在现场收到500元现金后巴浩尔用手机拍取了帕先生的身份证,称是用于办理入网手续。三天后,帕先生再次见到巴浩尔,见对方一直没有给自己手机卡,帕先生便询问巴浩尔“靓号”什么时间可以办好,并表示如果再不办理,将去公司投诉他。巴浩尔见状,连连表示次日就可办理好。几天后,帕先生发现巴浩尔的电话打不通了,自己的微信也被巴浩尔拉入了“黑名单”。帕先生立即赶到巴浩尔工作的公司,听到“巴浩尔”这个名字,公司员工表示,这名小伙儿早在一个月前就辞职了,根本没有机会办理“靓号”。听到这个消息,帕先生懵了,慌忙来到伊宁市公安局圩其达勒瓦孜派出所报警。(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多人购买“靓号”受骗 专业“靓号”卖家诈骗落网  作者潘从武

 

李华阳律师:巴某通过隐瞒自己已经辞职不能办理“靓号”的事实真相,使7位被害人产生相信巴某是办理者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骗取了帕先生及其他6位市民一万七千余元。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巴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关法条:《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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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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