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当地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是依据刑法规定的哪一条哪一款,值得进一步说明。
随着重庆母亲朱晓娟状告河南高院做出错误DNA鉴定报告侵权一案庭前调解的消息受关注,重庆“保姆偷子案”再度进入舆论视线。
复盘此事经过,让人唏嘘不已:1992年6月10日,朱晓娟1岁的幼子被保姆何某某偷走,家人苦寻未果。3年后,经河南省高院鉴定,一被拐儿童“盼盼”与朱晓娟夫妇“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但2017年,何某某突然向警方自首:她曾偷走孩子,取名刘某心,如今受一档寻亲节目感召,欲将孩子送回。经鉴定,朱晓娟与刘某心“符合双亲遗传关系”,而她抚养了二十多年的“盼盼”和她并无亲权关系。
再受关注后,很多人呼吁,偷子保姆何某某应被绳之以法。6月11日,重庆警方回应称,何某某投案自首时已过刑法追诉时效,因此未立案。(来源:手机人民网 原标题:保姆偷子案“过追诉时效”,不代表不能追责 作者 哲刚(法学学者))
李华阳律师:所谓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继续犯,存在着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的同时继续,而且实行行为是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始终针对着同一对象、侵犯着同一法益。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危险驾驶罪等都属于法定的继续犯。对于继续犯的追诉期限,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何某将一岁孩子偷走的行为,依《刑法》规定,已涉嫌拐骗儿童罪。由于拐骗儿童罪是继续犯,侵犯儿童自由的行为一直持续存在着,同时法益一直持续存在着侵害,故其犯罪行为尚未终了。而依据法律规定,针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于何某的追诉期限,应从孩子年满14周岁或行为自由不受限制时,才为犯罪行为的终了之日,而对其的追诉期限才能从此时开始计算。
相关法律: 《刑法》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