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对山东威海荣成市公安局开出10万元罚单,原因是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罚单既出,在法律界引发广泛关注。
招远法院此番罚单之所以引发法律界广泛关注,一来是因为律师调查取证在实践中屡屡受阻的“前情”,二来则是因为被处罚对象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一地公安机关因拒不配合调查令被开出了罚单,这样的司法举动并不多见。但事实上,在民事诉讼取证环节出现的公安机关,其与刑诉中的角色、职能有异,本应视为普通的证据提供主体。包括在被开出罚单后,其申请复议的权利亦应得到基本的尊重和保障。(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拒不配合律师持调查令取证 山东招远市法院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 责任编辑:李超)
李华阳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本案中,法院此前出具调查令,授权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荣成市公安局复印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遇阻,因此招远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出具罚单,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具体司法的信心。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法院给公安局开罚单,本质上罚单也仅是对不执行相关司法指令的处罚,其目的还在于督促被处罚对象及时纠正行为,确保由法院所开律师调查令的最终执行。
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