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可否不收现金?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餐饮店可否不收现金?

2019-12-18 16:56:2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位于厦门“岭兜北片区的一家粥铺餐饮店竟在价目表上标明‘不收现金’”。海报高约2米,菜单内容占大篇幅,价目表底部印有红色字样的提醒:“本店以微信、支付宝付款、不收现金,谢谢!”此举引发诸多网友议论。有媒体报道,在此之前,有的地方就曾发生过商家不收现金的事件,涉事商家毫无疑问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并被要求整改。眼下,商家不收现金的事件得以再来,折射有关部门宣传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够,更反映有的商家任性、无知无法,必须依法严惩。(来源:人民网  编辑:周志宏 原标题:餐饮店“不收现金”?这可不行!)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人民币在我国境内任何一个地方都应当是合法流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现金。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法律:《中华人名共和国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