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厦门“岭兜北片区的一家粥铺餐饮店竟在价目表上标明‘不收现金’”。海报高约2米,菜单内容占大篇幅,价目表底部印有红色字样的提醒:“本店以微信、支付宝付款、不收现金,谢谢!”此举引发诸多网友议论。有媒体报道,在此之前,有的地方就曾发生过商家不收现金的事件,涉事商家毫无疑问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并被要求整改。眼下,商家不收现金的事件得以再来,折射有关部门宣传监管及处罚力度不够,更反映有的商家任性、无知无法,必须依法严惩。(来源:人民网 编辑:周志宏 原标题:餐饮店“不收现金”?这可不行!)
李华阳律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明确,“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这也就是说,人民币在我国境内任何一个地方都应当是合法流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拒收现金。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相关法律:《中华人名共和国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