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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纠纷 阻挠执法被判刑

2020-01-15 17:33:49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与宋某某酒后分骑两辆电动车回家,途经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与岳峰南路交叉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民警何某到场出警,发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担心无法控制场面,于是拨打110呼叫派出所民警增援。王庄派出所民警林某与象园派出所民警苏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联合出警到场处置;因发现宋某某有殴打他人的嫌疑,当即决定由林某将宋某某带至警车内并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苏某某将宋某某的电动车骑回派出所。(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当事人辱骂推搡警察阻挠执法被判刑 编辑:温云) 

被告人李某见状,随即上前多次强行拉开警车车门阻挠林某不让其将宋某某带走,在民警反复劝阻情况下,将宋某某从警车上强行拉下来。民警林某立即上前制止,被告人李某则以拉扯、脚踩、推搡林某等方式阻碍林某执法,导致林某重心不稳倒地,被告人李某顺势将整个人压在林某身上。在被拖拽倒地过程中,林某的左脚小拇指处擦伤、左脚脚踝扭伤、臀部擦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属轻微伤。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为阻止民警林某将同伴宋某某依法带上警车接受调查,不顾民警劝阻,以拉扯、脚踩、推搡林某等暴力方式阻碍林某的正常执法行为,造成林某左脚小拇指处擦伤、左脚脚踝扭伤、臀部擦伤。最终被鉴定为轻微伤。李某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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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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