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原告闫某因求职需要向某公司投递简历,应聘法务、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被告某公司在查看原告简历后,分别向原告发出两份不适合此岗位的通知,不适合原因皆为“河南人”。闫某认为被告该公司构成地域歧视,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一起平等就业权纠纷案 编辑:霍华)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本案中,被告浙江某公司直接以原告闫某系“河南人”为由,两次拒绝闫某的求职请求,该公司拒绝理由本身就包含明显的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直接剥夺了闫某平等参与和平等被对待的就业机会,构成对闫某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闫某可以向该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或者合理维权费用损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