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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如何划分责任?

2020-03-31 17:22:18 作者:李华阳 0人浏览 0人评论


孔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带重型普通半挂车与葛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部分损失,致葛某受伤。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营运证登记在路宽公司名下。法院查明: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路宽公司认可肇事车辆的营运证和行驶证均登记在路宽公司名下,事故车辆系挂靠在路宽公司处。 (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孔平)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孔某的过错程度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路宽公司对孔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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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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