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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爆雷” 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担责

2020/7/28 14:15:26 作者:李华阳 1人浏览 0人评论

主持人杜海涛因代理理财产品“网利宝”被讨伐。近日,杜海涛的姐姐在直播时被“网利宝”投资者在线“维权”,投资者在其直播间发弹幕称,“你弟代言的网利宝把我们害这么惨。”随后,杜海涛姐姐回怼称“就没说法儿”“活该”等言论。直播屏幕外的助理也表示:“没有人强迫你们去做。你这件事情都是你自己决定,跟海涛无关。”杜海涛姐姐的言论引发网友热议,让杜海涛深陷舆论漩涡。7月11日深夜,杜海涛工作室官方微博就“网利宝”爆雷一事发布声明称,“网利宝”曾在2018年通过广告代理商与杜海涛一方进行拍摄中插广告的短期合作,未直接签过代言合同。合作前审核了其相关经营资质,并注册使用过其产品。如今双方合作早已结束,杜海涛一方也未再发布过此产品信息。7月12日,杜海涛的姐姐发文为直播中的不当言论道歉,表示将终止自己的直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网贷平台“爆雷” 明星代言人是否要担责 编辑:李都也 李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如果明星作为平台代言人,在明知网贷产品虚假宣传或者自己根本没使用过相关产品的情况下而直接代言宣传的,那么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明星代言人的侵权责任。对于一些“爆雷”被刑事立案处理的网贷平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的情况,仍然为其广告宣传,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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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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