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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当事人作虚假陈述的法官,你该收手了!

作者:张文江  发布时间:2016-06-07 16:44:55  35人浏览 0人评论

   申请人与周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在XXD受到了非常不公正的待遇,在9X下午开庭前后出现了X法官多处明目张胆地诱导对方当事人作虚假陈述并故意发难申请人的情况:

1、在开庭前法官故意大谈“欠条中没有写清楚是归还机器还是归还货款”,并在开庭过程中用具体的语言诱使被告当庭作了欠条约定是“归还机器”虚假陈述。虽然,法官诱导下被告作了虚假的陈述,但事实上,欠条本身就非常清楚地约定旧设备“计价25000”,而后才出现了“1031前归还”的内容,欠条本身就可以证明是归还欠款,而不是归还旧设备,被告明显是在法官的诱导下作虚假陈述,否则欠条中还要计什么价?况且,被告出欠条的时间为99,约定的归还日期是次月的31日,其在99从浙江X市购得一套旧设备(按废铜烂铁价卖的)运回300公里外江苏吴地,到一个半月后的次月31日又将设备送还到300公里外的浙江X市归还申请人,就运输费就一笔很大的开支,根本不符合商业交易的惯例,除非被告精神出现错乱,否则,其根本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另外,经对方庭审质证确认真实的申请人律师与被告电话录音中,我方律师要求对方25000元旧设备货款“还还掉”,被告是非常明确地承认是要还款的(原话是“好的,好的”),且其在开庭前与申请人沟通时也承认是要归还货款,从来也没有提到过欠的是“旧设备”。归还旧设备的思想是X法官灌输进去的,此前对方从来没有这样说过,根本不是被告的本意。X法官的目的很明确:将欠款转换成欠旧设备,阻止申请人清欠目的的实现,让被告赖钱

2、X法院还故意诱导被告称交易是发生在申请人与被告开办的私企间,而不是与其个人发生关系。X法官开庭过程中特意中途休庭,出去与被告沟通好后,故意回到法庭大声跟申请人说欠条中没有注明是被告个人欠的还是企业欠的,当时,我们发现对方正好在法庭门外听着,重新开庭后杨法官用诱导性的语言,诱使对方作出是他的企业欠的,与个人没有关系虚假陈述。其实,对方的陈述完全违背了欠条的内容,欠条中不但有欠款人“周X良”的签名,还有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其个人的住址,身份证号是个人身份的法定标志,如果,是企业相应的标志应当是机构代码或营业执照的号码,且其企业的法定注册地为XX开发区,根本不在其在欠条上写明的个人住所。被告谎称自己的企业是私企(个人独资),但事实上是其个人经营的个体企业,而个体企业的还款义务本来就应当由经营者个人承担的,在法官的诱导之下,被告又撒了一个弥天大谎,法官目的非常明确,要通过将个人的债务转到企业债务,然后驳回申请人起诉。

3在申请人再三要求走完程序的情况下,法官故意找申请人麻烦中途休庭,要申请人他日到300公里外的吴地再次前去开庭。本案案情非常简单,根本不存在X法官诱导被告作出的虚假陈述的问题,欠条中欠款金额的事实非常清楚,欠款的主体身份证号住址均非常明确,杨法官故意制造出一个欠“旧设备”的问题和一个欠款是私企欠款的主体问题,本来半个小时能够解决的非常简单的庭审,从下午3时15分折腾到5时40分都没有弄好,在走完了法庭调查后,故意不进行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这种案件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最多也不会超过20分钟,X法官非要申请人再跑300公里择日再次来吴地走完这不到20分钟的程序,X法官是明显地找外地人麻烦,为被告赖债提供“优质服务”(这种方式是法官对待外地律师的常用方法)。

   本案开庭前后,X法官完全站在被告的立场上,故意诱导被告作了两个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法官成了被告的代言人,在明知这两个虚假陈述与欠条内容完全背离,与其它证据也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演出了一出枉法裁判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闹剧,X法官的“计谋”被申请人律师当庭挑明后,其又故意中途休庭,迫使申请人为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再次来300公里外  来开庭,申请人为      有如此的法官而不耻,X法官在本案中如果是被告的代理人是尽职尽责的,是法官则已经完全丧失了法官的应有公正立场,申请人有录音资料证明其故意诱导被告作虚假陈述事实,其依法应当回避,请贵院依法核准申请的回避请求。

    害群之马对于一个法院来说会产生非常负面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对于百姓来说司法改革的关键性内容就是要清除这些害群之马。

    附:该按经我方向法院领导申诉后,法官最后还是按客观事实作出了判决,但其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作的诱导让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也是20多年律师生涯没有碰到过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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