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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商城错误标价可以反悔吗

2014-04-02 9:55:27 作者:李华阳 481人浏览 0人评论

   “诺曼诺兰壬辰纪念币,99.9%,1000,4.85万元。”去年630,在浏览京东商城时,叶辰(化名)无意间发现了这样一条信息。
  “每克才48.5,这么优惠!”叶辰心头一喜,网页上如是描述:“库存:送至上海(现货),下单后立即由诺曼诺兰发货;本商品发票由诺曼诺兰提供,由京东商城负责配送”。
  “京东商城的东西应该有保障”,叶辰一合计,赶紧按照“下单-确认-付款”的流程完成购买。不到三分钟,电脑系统即确认订单。1小时后,他收到了确认收到订单款项的邮件。
  本以为可以坐等收货的他,却在几天后,接到了京东商城客服的电话,“叶先生,金币价格标错了,应该是125,货物不能发给您”。
  719,叶辰登录网页查看时,发现订单已经取消;取消类型显示为“客服取消订单”;原因是“协商取消”。
  叶辰心中难免不平,起诉到上海市浦东法院,他的理由是“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被告不应单方取消订单,应当交付金币”。
  京东商城也理直气壮:京东只是网络服务平台,不是金币卖家,因而并非适格被告;而且,商城用户注册协议也明确,只有商城发货,货物到达用户后,才构成承诺,合同才成立,用户付款行为只是要约;此外,合同即使成立也显失公平,故对叶辰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此案主审法官尹志君介绍,虽然京东商城网页上有“诺曼诺兰开票发货”等字样,但京东商城并未特别、明确地提示,发送邮件确认订单时也未指出卖方系第三人,故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京东商城就是卖方。京东商城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关于合同的成立。从法律规定和一般交易看,京东商城将金币名称、规格、售价等明确具体地发布,网站用户根据上述信息自由购买,若商户选购商品、确认订单、完成付款,合同依法成立。至于被告所称“付款才是要约”的格式条款,赋予被告“在用户已提交订单并付款后,仍有权决定是否发货并免除不发货责任”的权利,属于无效情形。
  尽管合同成立并有效,4.85万元的金币价格远远低于权威机构认定的130,此时,若强行履行合同必然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属显失公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合同。
 (节选自人民网“京东取消金币交易交易平台成为被告”)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55 条,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真实、自由。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指表意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一致。所谓意思表示自由,指表意人的意思形成及表达未受外部不正当的干涉或精神强制。不真实、不自由的意思表示,具有效力上的瑕疵。无意的不真实(即重大误解),指表意人于表意时不知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①表意人发生内容错误、表示错误、法律行为性质错误、当事人特征错误等重大错误;②因为错误,致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错误遭受较大损失。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之效力。因重大误解实施的(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律行为。
  本案中,京东商城错误地将价值125万的金币标价为4.85万元,其属于表意人发生了表示错误,属于重大误解,故而其买卖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具有效力上的瑕疵,该买卖行为的可撤销事由是重大误解,而不是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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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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