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女子,摇身一变成为媒体的“记者”,以“不给钱就曝光”为由威胁“采访”对象,勒索钱财。3月28日,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汤某伙同何某,冒充中央某网络电视台记者,先后34次在山东省东明县小井乡、山东省东明县刘楼乡、山东省鄄城县董口镇、河南省开封县仇楼镇、河南省睢县、河南省民权县等地,以要曝光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辛某、孟某、杨某、吴某等人8万余元。
民权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汤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何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以不给钱就"曝光"威胁"采访"对象 假记者获刑罚”)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但未达数额较大程度的行为。本案中,汤某、何某以要曝光被害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向受害人勒索钱财,数额巨大。汤某、何某涉嫌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