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宜本草"成"植物本草"诉商标侵权获支持
买“相宜本草”化妆品,买到了山寨货,仔细看商标,图案未有明显异常,只是“相宜本草”成了“植物本草”,让人啼笑皆非。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相宜本草公司系“相宜本草+INOHERB”商标(“ ”)及“相宜本草+INOHERB+图”商标(“ ”)的权利人。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了“相宜本草四倍蚕丝凝白立体修护BB霜”、“相宜本草红景天幼白抗氧修颜乳”、“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七款产品。其中,“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两款产品标注“”标识,与相宜本草公司商标比较,除了将“相宜”改为“植物”外,其他图文部分均相同。相宜本草公司认为,该两款商品侵犯其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店经营者丁某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生产商雅升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商品,两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相宜本草’成‘植物本草’诉商标侵权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涉案商品标识与相宜本草公司的商标比较,除了将“相宜”改为“植物”外,其他图文部分均相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混淆,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两款商品属于侵害相宜本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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