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不小心刮伤车 车主强索挂红费
河池市金城江区拔贡镇一村民看到自己新买的面包车被洗车工碰撞刮伤,在双方协商赔偿未果后,便组织人员强行要洗车场支付挂红费10080元。
2013年8月28日14时,被告人覃志永驾驶自己刚买的一辆五菱宏光牌桂MM730X号面包车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好莱登洗车场”洗车。15时许,被告人覃志永来提车时,发现自己爱车左前部被撞破损刮伤,当了解到是洗车场洗车工莫丘泊车移位碰撞造成后,便要求洗车场赔偿一部同样品牌的新车,自己补偿5000元,遭到洗车场老板蒙某的拒绝。于是被告人覃志永便打电话叫自己的堂弟覃志水带几个小弟来帮忙索要赔偿。半小时后,覃志水便带着莫某某、韦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五人赶到“好莱登洗车场”,莫某某上来就扇了洗车工莫丘一巴掌,并言语威胁。洗车场蒙老板怕自己员工莫丘受到伤害,于是答应赔偿。经双方协商,由“好莱登洗车场”支付10080元挂红费给车主覃志永。随后蒙老板在覃志水的陪同下到银行取出1 万元并再打一个80元的小封包交给被告人覃志永。尔后,覃志永拿该车到修理厂维修,支出修理费1100元。次日,洗车场老板蒙某到公安部门报案。2013年9月8日,被告人覃志永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后,被告人覃志永赔偿了受害人蒙老板经济损失8000元,获得了谅解。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洗车工不小心刮伤车 车主强索挂红费被判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覃志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蒙某员工损伤自己新车为由,组织他人采用威胁、恐吓和要挟的手段强行向其索要“挂红费”100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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