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辞职信当天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
唐某提交辞职信的当天,遭遇一起交通事故,构成工伤。而唐某所在的企业因为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近20万元的赔偿款不得不由企业主自掏腰包。
王某在镇海经营着一家小型模具加工厂,规模较小,平时工人的流动也比较频繁。
2013年3月,江西人唐某来到王某厂里工作,王某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2013年10月20日,唐某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当天下午5点多,唐某下班途中竟发生了交通事故,头部撞伤,住院两个多月。
2014年2月,唐某将模具厂和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工伤赔偿。双方就这次事故是否构成工伤产生分歧。
王某认为,唐某已经提交了辞职报告,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不构成工伤。而唐某认为自己提交辞职报告是事实,但是王某并没有同意自己当天就离职,也没有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自己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然属于工伤。
经调查,承办法官认为,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此条规定,劳动者在辞职的时候,应当预留三十日的时间让用人单位可以招录补充人员,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营,劳动者在此期限内要离职的,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同意。因此,虽然唐某在2013年10月20日递交了辞职报告,但王某并不能证明双方当时就协议解除了劳动关系,故其主张的事实难以得到支持。
昨天上午,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与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唐某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较为严重,构成六级伤残等级,由王某支付其近20万元的工伤赔偿款。而由于王某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要自行承担。对此,王某也坦言自己是花钱买了教训,以后一定要规范自己企业的用工方式。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给劳动者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不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得不偿失。
(节选自新华网“职工提交辞职信当天遭遇交通事故 企业赔20万”)
李华阳律师: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唐某仅仅提交了辞职报告,但单位并没有明确做出答复,唐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处于存续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唐某依然构成工伤。由于公司并没有给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唐某受到的伤害,由该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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