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某财政所职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交流工作,陈某得知好友李某有便车前往该地,于是搭乘李某便车前往,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的事实。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无责任。李某好意搭乘陈某发生意外,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好意搭乘出意外 搭乘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乘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乘车辆是非运营车辆,乘客的目的地与机动车驾驶人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顺路。本案中,虽然陈某是无偿搭乘李某的车辆,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搭乘者仍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抵目的地,在行驶过程中也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李某负全部责任,对于陈某受到的损害,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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