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婚外情女子买房 妻子起诉“小三”还钱
王女士在整理丈夫衣服时无意发现他与情人荣某的分手协议,发现丈夫不仅和荣某生下儿子,还给她买房并给付大笔钱。为此,王女士将荣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分手协议无效,返还丈夫给付的17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通州法院审理之中。
王女士与李先生1989年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2005年,李先生与被告荣某相识。此后,李先生给荣某买了一套楼房和一辆小轿车,并给她15万元用于做生意。2006年,李先生与荣某还生了一个儿子,之后又陆续给她若干现金。
李先生后与荣某签订分手协议,支付其5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生活,儿子由荣某抚养。王女士无意间发现这份分手协议遂提起诉讼。
(节选自人民网“丈夫给婚外情女子买房 妻子起诉“小三”还钱 ”)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单方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单方的个人财产,则赠与人对赠与物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然可以自由处置,不需经得配偶的同意。二、赠与物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赠与人的单方赠与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在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共同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处理共有财产,也无权单方处分属于自己应占份额的那一部分财产,擅自处理。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异议的,可以认定为有效,但如果另一方不知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则赠与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赠与物。
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王女士同意,便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王女士的利益。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荣某返还财产。对于荣某所生儿子,李先生应当负担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儿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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