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参与者临危未救助是否担责
王某在网上发布了一个户外活动邀请帖,召集网友到某地进行户外自助探险活动,张某邀请了她的朋友赵某一同前往。在结对徒步穿越河谷时,排在队尾的赵某落水,其他队员为自身安全考虑到达河谷对面才予以营救,但为时已晚。当天下午,搜救队在距事发地点五公里外的河床上找到了赵某的尸体。赵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的朋友张某及其他11名参与活动者赔偿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40万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自助游参与者临危未救助应担责”)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自助游是松散型、自助型的旅游活动,但是由于自助游中客观存在着各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任,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在意外发生的情形下,各参与者处于共同利益体中,面临着同样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到危险发生时合理、必要的救助义务,进行力所能及的救助以避免损失扩大。另外,对组织者而言,应明示和提醒参与者知晓这一义务的存在,在危险发生时,基于其在自助游中的特殊身份,具有组织参与者脱离危险、积极互救以及求救等救助义务。
本案中,虽然赵某的损害并不是其他自助探险活动参与者引起的,但是基于各参与者之间特殊利益关系和信赖关系,具有相互救助义务,未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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