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31日,潘楷正因涉嫌犯强奸罪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 1998年4月8日,繁昌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强奸(未遂)罪判处潘楷正有期徒刑三年。潘楷正不服,向芜湖市中院提起上诉。 1998年7月13日,芜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了解到,自1997年10月31日被羁押至2000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潘楷正共被羁押1096天。其后,潘楷正提出申诉。 2012年4月19日,芜湖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繁昌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2年11月19日,繁昌县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宣告潘楷正无罪。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安徽男子陷冤狱三年申诉十多年 终获国家赔偿40万”)
李华阳律师: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十一条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潘楷正经再审被改判无罪,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根据上述规定,潘楷正可向赔偿义务机关芜湖市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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