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误以为房东查电表开门却遭抢劫
4月6日晚,一名男子持刀闯入南宁市衡阳路西一里一栋民房3楼一出租房,抢走一名女租客的200元,还用刀割伤前来阻拦的房东,然后从2楼跳下逃跑。持刀男子在跳楼时也被雨棚刮伤,逃跑时沿路留有不少血迹。当晚,警方连夜对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
4月6日晚10时许,记者在现场看到,事发的楼房楼道上以及数百米长的小巷一路都有血迹,2楼的雨棚上还有一个被刀划开的洞。据了解,房东手腕被歹徒割伤,已被送去医院治疗。
租客黄女士独自住在3楼的房间内。她告诉记者,当晚9时30分许,由于家中电表老跳闸,她就打电话与在一楼开小买部的房东邓先生,沟通修理电表的事情。刚打完电话几分钟,她就听到有人敲门,以为是房东上门查看电表。但她打开门后,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年轻男子突然闯了进来,手里拿着一把10余厘米长的水果刀架在她的脖子上。
黄女士说,持刀男子把门关上后,恐吓她不要出声,更不能报警,同时要她把家里的钱都拿出来。就在该男子从她房间里搜出数百元时,房间的门又响起来了,原来是房东邓先生来检查电表。敲了几下门没见开,邓先生感觉到了里面有异常动静,就拿钥匙将门打开了。此时,黄女士大喊了一声“救命”,持刀男子就想冲出房门逃跑,被邓先生拦了下来。持刀男子在拼命挣脱时,用刀将邓先生的手腕割伤了,然后跑出房间,从2楼楼道上跳了下去,迅速逃离了现场。黄女士立即拨打110报警。
房东的侄子小邓告诉记者,当时他正在楼下,听到有人喊救命后,又听到“呯”的一声响,看到一名男子从2楼跳了下来。由于被铁质雨棚划伤了身体,男子落地后流了不少血。当时小邓还不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没有上去阻拦。该男子就往前方沿路逃离,发现前面的路不通后,又折回从另一条巷子迅速逃走了。
记者看到,事发楼房的一楼虽然设有一扇大门,但由于大楼内租客居多,人员进出频繁,陌生人可轻而易举尾随进入。有居民表示,不久前,这里刚发生过电动车被偷的事情,如今人们正在想办法加强防范。
当晚,辖区居委会调出的小巷监控录象显示,持刀入室者是一名20多岁的年轻男子,他逃跑时一直手捂胸口,衣服上有明显的血迹。目前,南宁警方已介入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节选自新华网“以为是房东查电表 女子开门却被人刀架脖抢劫”)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该男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持刀闯入黄女士出租屋内抢走200元钱。该男子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情形,涉嫌抢劫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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