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刘某以恋人身份相处一年,期间,刘某为王某写了一张保证书,大意是保证与王某结婚,否则赔付王某10万元精神损失费。现在,刘某已与他人结婚,王某起诉要求他兑现保证,法院会支持我吗?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问题涉及到男女双方的身份问题。本案中,刘某未与王某领取结婚证,从法律上讲仍有选择配偶的自由。其所作出的不与你结婚就需赔偿10万元的保证,实际上是剥夺了自身结婚自由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所以,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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