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私卖外国药被诉
女子夏某有了孩子后便没有外出工作,在淘宝上开了一家网店,卖一些母婴用品,生意不错。在没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夏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外国药品在网上进行销售。之后,夏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房山区检察院公诉至房山法院。
30岁左右的夏某是山东人,大学文化。在自己当了母亲之后,开始在家待业。2012年5月份,夏某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母婴全球购”的网店,专门销售婴儿玩具、护肤用品及一些儿童用药等。
后据检察机关查明,夏某并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她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德国和美国生产的儿童药品,并在其经营的“×××母婴全球购”的淘宝网店上销售。
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药监局房山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对夏某住处进行了检查,并当场查获普洛斯潘牌咳嗽糖浆16瓶、沐舒坦牌儿童糖浆38瓶、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12瓶、儿童感冒流感滴剂11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之后,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该案将择期进行审理。
(节选自人民网“淘寶店主私賣外國藥被訴涉嫌銷售假藥罪”)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本案中,夏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批德国和美国生产的儿童药品,并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销售。药监局和北公安局查获普洛斯潘牌咳嗽糖浆16瓶、沐舒坦牌儿童糖浆38瓶、芭比克斯牌鼻塞通精油12瓶、儿童感冒流感滴剂11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夏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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