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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吃避孕药 丈夫花15万医药费

2014-04-10 7:34:13 作者:李华阳 182人浏览 0人评论

妻子偷吃避孕药    丈夫花15万医药费

    大庆一男子结婚4年,妻子始终未孕。经过省内外多家医院检查,夫妻二人生育状况均无异常。男子无意中得知妻子未孕真相。一怒之下,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索赔20万元。

    2009年,经过5个月的相处后,1986年出生的王军和1988年出生的孙娟,在亲属的祝福声中迈进了婚姻的殿堂,成为了一对人间眷侣。

    由于王军和孙娟均有稳定收入,双方父母便盼着早日抱孙子。平日里无事,王军的父母就对儿子和儿媳念叨:“既然你们俩已经结为夫妻,就早点要孩子,趁着我和你爸还能动弹,照顾孩子的事儿,我俩都包了。”

  对于父母的意见,王军表示赞同,孙娟也没提出啥意见。就这样,在父母的催促下,王军和孙娟努力“造人”。令王军没有想到的是,几个月过去了,孙娟始终没有怀孕。

  王军便怀疑两人的身体是否存在问题。想到这里,王军便带着孙娟来到我市某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两人的身体状况均正常,可生育。得到这个消息后,他们在医院开了点药便回到家中。

  王军心想,既然他和妻子的身体都没问题,那要孩子还不是迟早的事。可谁想,虽然两人一直吃着药进行调理,可一年过去了,孙娟仍然没有怀孕。

  结婚一年,孙娟没有怀孕的事情,不仅让王军脸上挂不住,就连王军的父母也开始着急起来。

  为此,王军父母开始四处求医,希望早点抱孙子。对于此事,王军也表现得异常上心。为了让妻子尽早怀孕,王军带着孙娟先后来到哈尔滨市、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进行检查。

  无一例外的是,两人就医的结果均显示二人的生育状况正常,不可能存在不孕情况。

  尽管医院如此说,王军仍然不放心,每次就医均会购买很多增加受孕几率的药品。

  一转眼,4年过去了,王军因为妻子始终未孕一事,先后就医花费了15万元,可最后的结果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孙娟始终没有怀孕。

  到了最后,王军终于放弃了希望,变得沉默寡言。王军和孙娟结婚4年未孕的事儿,也成为了朋友间茶余饭后的话题,让王军始终抬不起头。

  孙娟始终认为没必要这么早要孩子。有了孩子现在的生活就全部打乱了,根本就不可能随心所欲。另一方面,由于孙娟亲眼目睹了父母离婚,对她的心灵也造成了很深的伤害。在她心里,曾想过终生不要孩子,虽然这个念头转瞬即逝。

  为了避免怀孕,孙娟长期私下里服用避孕药。此事,她并未向任何人说起。另一方面,孙娟非常配合丈夫四处求医。

  对于就医一事,孙娟心想,只要她配合丈夫就医,私下服用避孕药一事不露馅,那么她就可以将怀孕的事一直往后拖延,甚至不要孩子。

  纸终究包不住火。平日里孙娟总是将避孕药放在单位。可谁想,2013年11月18日,孙娟鬼使神差地将避孕药放在了手包里。当晚,孙娟和朋友聚餐过程中喝了不少酒后回到了家中。

  21时许,孙娟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就在王军拿手机之时,孙娟包内的药物引起了他的注意。在王军的印象里,孙娟身体状况良好,并不需要服务药物。王军将包内的药物取了出来,当他看到药名时,大脑一片空白。看到手中的避孕药,王军突然间明白了一切,妻子4年未孕,都是因私下服用避孕药。

  2013年年末,孙军来到法院进行立案,要求法院解除他和孙娟的婚姻关系,并向被告孙娟索要各项赔偿20万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军称,他和孙娟认识5个月之后便举办了婚礼。婚后4年,两人为了要孩子四处求医,共花费15万余元。经多家医院检查,他与孙娟的生育状况均无异常。虽然孙娟表面上配合生育,但是背地里却服避孕药,导致其至今未孕。由于他与孙娟之间已经感情破裂,现要求法院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要求孙娟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对此,孙娟辩称,王军要孩子一事,根本就没有跟她进行商量,虽然她表面上同意生育,完全是不想伤害王军的感情。另一方面,孙娟对于私下服用避孕药一事坦然承认。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王军与妻子孙娟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二人离婚。但是由此导致的离婚,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王军不能要求孙娟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http://jdms.dahe.cn/thread-htm-fid-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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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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