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为泄愤放火焚烧前妻男友房屋
陕西一名男子因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前妻男友产生不满,为泄私愤,竟采用放火焚烧他人房屋的极端方式,从而触犯刑律。日前,被告人廖家宏被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现年49岁的被告人廖家宏2012年7月与前妻何某离婚。之后,何某与同事党某谈恋爱。2013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廖家宏在勉县城区喝酒后返回远东公司家属院,因廖家宏认为自己与何某的离婚是党某所致,就窜至同家属院的8号单身楼找党某理论,敲门后发现其家中无人,廖家宏遂产生报复党某的念头,趁无人之机,踹开党某家的房门,放火焚烧党某的房屋。党某接到小区门卫李某的电话通知后,迅速赶回家并电话报警。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接到火情后赶到现场将大火扑灭。大火造成党某损失共计2万余元。廖家宏的行为致使该单身楼所居住的20余户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全部房屋的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节选自中国日报网“陕西一男子为泄愤放火焚烧前妻男友房屋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廖家宏虽然是为了报复党某而放火焚烧党某的房屋,但大火造成党某损失共计2万余元,且行为致使该单身楼所居住的20余户居民的人身安全及全部房屋的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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