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堆路边绊倒他人责任如何分
一废品收购站在扩大经营过程中,将收购来的废品堆放在公路路边。谁知一骑摩托车车主在傍晚回家时,被废品绊倒摔伤。摩托车主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废品收购站承担30%的责任。废品收购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日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9年10月22日晚,贾某某在县城吃过晚饭后,骑摩托车返回途中,经过刘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时,被该路段堆放在路边的废品绊倒,贾某某摔伤后,被赶来的陈某某、张某某送往乡卫生院,随即又送往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该院诊断,贾某某的伤情为;1、胸腹部联合伤:双侧肺挫裂伤,左侧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胸壁轻度凹陷,脾破裂,胸腹部皮肤软组织多处挫伤、擦伤;2、创伤性失血性休克;3、头皮挫裂伤(左顶部);4、左肩部、左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擦伤;5、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期间行脾切除术,左胸腔闭式引流术,头皮清创缝合术。住院十天,支出医疗费10881元。2010年7月27日,贾某某的伤残程度被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腹部损伤程度为8级;2、胸部损伤伤残程度为10级。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废品站废品堆路边绊倒他人承担30%赔偿责任”)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该废品收购站将收购的废品堆放在公共道路上,贾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堆放的废品绊倒受伤,根据侵权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废品收购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贾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对所经过的路段观察不周,其本身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废品收购站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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