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摔骨折谁担责
广西柳州市柳北法院9日通报,该市一辆公交车行驶中紧急刹车,致一名六旬乘客摔倒撞到收银箱上造成当场昏迷,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和胸椎压缩性骨折。乘客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原告近20万元。
2012年4月20日,孟女士搭乘公交车,因突发情况车子紧急刹车,孟女士无法抓牢扶手,摔于车上,直至撞上前门的收银箱方停止。孟女士当场晕迷,被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孟老太出现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脚半月板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情况。
2012年12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女士此次损伤胸椎、右下肢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随后,孟女士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院,诉称此次事故造成自己严重的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害,致使生活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法庭上,公交公司称,事故发生的结果,原告也负有责任。被告的车辆是正常停车,是由于原告没有拉好扶手受伤。原告的压缩性骨折是此次事故造成的,其他如颈椎和腰椎等疾病都不是该次事故造成的。对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有异议。
柳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由于被告的司机紧急刹车致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据此,法院判决该公交公司赔偿原告199780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公交车急刹车致乘客摔骨折 法院判决赔偿近20万”)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孟女士与公交公司成立客运关系,孟女士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由于司机紧急刹车致摔倒受伤。孟女士对自己所受的伤害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公交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故对于孟女士所受的伤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