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为别人取钱转账赚提成法律分析
只要按电话里的指示在银行取出现金并转账至指定账户,就可轻松获利。如此诱惑,让赖某心怀侥幸,走上了犯罪的道路。4月10日记者获悉,近日,城关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替别人取钱的“枪手”赖某提起公诉,经城关区法院审判,赖某获刑1年,蔡某获刑10个月。
23岁的赖某曾是广东一个小县城的兽医,收入虽然不高,却还算固定。后来上网时,看到有人发帖雇工,说工作“轻松”、时间不限,每天只需按要求在银行或ATM机上替别人取钱、转账就能按比例提取报酬。刚刚交了女朋友的赖某正想着多赚些钱和女朋友租个房子一起住,于是联系了这名自称“老羊”的人。后“老羊”交给他20多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并告诉他只要等着他的电话,按要求去相应的银行取钱,然后拿走他应得的提成将剩余的钱存入指定的账户即可。2013年6月至7月,“老羊”打电话指令赖某去不同的银行用不同的卡取钱、转账,每天多则十几万元,少则几千元,有时赖某没时间去,就让女友蔡某帮忙去取钱、转账。2013年9月5日,接兰州受害人报案后,警方通过银行交易明细、ATM机取款监控视频,将早已锁定取款的赖某、蔡某二人抓获。随后,赖某、蔡某被移交兰州警方。
因为赖、蔡二人并没有参与、实施他人进行电话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与诈骗主犯共谋的情节,只是在诈骗团伙成员代号为“老羊”的指使下,对明知是他人诈骗来的钱财实施了隐瞒、转移的犯罪事实,在以“老羊”为首的诈骗犯罪团伙没有抓获归案的情形下,城关区检察院将赖某、蔡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情侣为犯罪团伙取钱转账赚提成 双双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是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缴的范围,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在客观上给司法机关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造成了妨害,因此,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
本案中,赖、蔡二人在诈骗团伙成员代号为“老羊”的指使下,对明知是他人诈骗来的钱财实施了隐瞒、转移的犯罪事实。赖、蔡二人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