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宋某是一家公司的司机,公司方面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前不久,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宋某在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宋某在内的三名员工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宋某对该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宋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公司方面却表示交通事故是宋某造成的,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拒绝支付宋某的治疗费用。对此,宋某感到不解,难道负交通事故全责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了吗?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交通事故责任不影响工伤认定”)
李华阳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宋某在该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但是他在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时驾驶车辆,属于执行职务。宋某受伤与职务行为相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宋某为工伤。所以在本案中,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