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与被告康某原系恋人关系,2005年5月30日康某向公司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了浙江湖州市某小区房屋一套。2006年8月21日,该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原被告共有,各占50%份额。2006年10月,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终止了恋爱关系,严某并从双方共同工作公司离职。原被告分手后一直未对讼争房产进行处理,购房贷款及购房首付借款均由康某一人偿还。2007年10月18日康某结婚,并一直居住在讼争房产中。2010年6月10日,房屋项下贷款全部还清。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康某认为该房产应系其一人所有。经司法评估,本案讼争房产估价时价值945946元。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恋爱购房登记为共有 分手后如何分割 ”)
李华阳律师: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进行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虽然讼争房屋的所有购房款及房屋贷款都由康某一人出资,但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有无这方面的约定,如果双方已对共有份额进行约定,就应按照约定来确定。如双方对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才以共有人的出资额来确定其所占份额。严某与康某在办理房产证时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份额划分证明,明确双方对讼争房产各占50%的份额。故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双方各占50%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