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啄木鸟傍名牌被判赔偿
服装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傍名牌”案件——东莞市七好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东莞七好公司)诉九江啄木鸟服装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啄木鸟集团)侵犯“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七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七好集团)是知名品牌啄木鸟(TU-CANO及鸟图形)服饰、皮具持有人,其授权东莞七好公司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标并负责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商标权保护、诉讼事宜。
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授权商、销售商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包装、装潢、广告宣传、网页等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啄木鸟”、“香港啄木鸟”等字样,在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宣称其产品为“啄木鸟”品牌,致使相关公众产生严重混淆。针对此种情况,上海、北京、哈尔滨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多起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销售商侵犯“啄木鳥”系列注册商标权案件。东莞七好公司遂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之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中院)。
哈尔滨中院判决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东莞七好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生产、销售和广告、网站宣传等活动,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各赔偿东莞七好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高院遂驳回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的上诉,维持原判。
(节选自人民网“九江啄木鸟傍名牌 被判赔偿”)
李华阳律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销售的服装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将与涉案“啄木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相同或基本无差异、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的“啄木鸟”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该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产生市场混淆。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在生产、销售、宣传等经营过程中将其“纤鸟图形”和“PLOVER”商标称为“啄木鸟”商标,在某媒体上发布的广告中、公司销售资料的封面及相关网站上单独或突出使用“啄木鸟”文字的行为,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将九江啄木鸟公司及啄木鸟集团生产的服装与第628220号“啄木鳥”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混淆。故而,九江啄木鸟公司、啄木鸟集团及其销售商停止侵犯了东莞七好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的“啄木鳥”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停止使用带有“啄木鸟”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生产、销售和广告、网站宣传等活动,并予以赔偿。